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探望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的;
3、父、母有严重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6、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被探望的;
7、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