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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权律师
林永权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的效力分析

合同纠纷2019-10-14|人阅读

日常接受咨询中,有当事人曾问:我买了某某的房子,现在觉得户型不好,想退掉。可以吗?

我:你们签合同了吗或者有没有签订认购协议之类文件?

当事人:有

我:先拍给我看一下再说。

详细分析的前提是要有书面材料,一切已形成的书面材料为准。既不是当事人陈述,也不是 猜想,更不是律师顺着当事人的陈述推断出的结论。而应该实实在在的以书面材料为依据。当然,这些与本文拟分析的内容无关,但应该作为平时分析的基础。

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相对来说会比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得简单,一般就一两页为主。可以理解为置业顾问讲的交下定金,表明你的购买意向,指不定还能存1万抵2万这类优惠。但该协议会写“定金”二字。注意“定”和“订”的区别。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的方式收受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的,若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则应按照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若是收受定金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若是支付定金方违约,则不得要求返还。若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定金应予以返还。

这其中,何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呢?“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 形。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 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 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同时,若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内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该协议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我疑惑的是:这里面的“按约定收取购房款”是要全款还是只要定金?从字面上理解,只要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定金也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因此,我理解为只要买受人按协议约定缴纳款项,且协议内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就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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