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A某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XX路段时碰撞到行车方向从右侧往左侧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B某,造成B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将A某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认定,A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B某符合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伴胸部严创死亡;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故碰撞时的车速为54.4km/h~61.1km/h;送检的A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案发后,被告人A某与被害人B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斑马线上致人死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