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A某驾驶擅自加装雨篷的浙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雨天夜间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行人,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B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B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某陪同被害人家属积极抢救伤者,且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A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A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A某表示谅解。
二、办案过程
律师介入处理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案情,告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由于本案定性十分明确,建议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和受害者家属反复沟通,最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在取得谅解后,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最后,在法庭的辩论中,充分发挥了一个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被告人得到了缓刑处理。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由家属代为某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