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A某作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某所高校参加为期四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其所在事业单位向A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等合计30余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教育合同书》。
2022年7月,A某在毕业后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单位继续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他校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就是否应该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及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该事业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出具仲裁裁决书,A某对裁决不服,将所在的事业单位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A某在毕业后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单位继续任职,在读博期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应视为根本违约,故A某应当向被告单位返还读博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费用30余万元。
三、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A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