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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员工被公司欺骗填写辞职报告最终委托律师获得胜诉

仲裁2024-06-2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张三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在该公司担任连锁发展专家一职,工作地点主要为A省,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对张三进行试用期考核,如张三未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就代表不符合公司正式录用的条件。同日,张三与公司签订了《绩效考核责任书》,约定考核期限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并约定了具体考核指标。

2022年8月底,考核期临近届满,但张三所对接的客户表示需要推迟几天转款,张三万分着急,生怕因此达不成考核目标。此时,公司主动找到张三,以“为张三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为由,向张三发送事前制作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和《辞职报告》模板。

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张三表示因几个项目即将落地,将加快项目签收及收款,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内容为:“我是2022年3月份入职公司的员工张三,自我进入公司以来,…经过我思考后,由于个人的原因做出了离职的决定(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们对我帮助和照顾,望领导批准。2022年8月31日。”

此后,张三负责的项目款项到账,张三达到了公司转正的考核条件。在公司工作群中,其他同事也对张三表示了祝贺,张三在某群中也向领导和同事表达了感谢:“感谢领导在工作上支持帮助,在今后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全力以赴完成团队任务!”随后,公司人力部门也发来了转正申请书并告知格式要求,张三按照要求向公司人力部门发送了转正申请书。之后的几天,张三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差办公,接手新的项目,意气风发准备闯出一番事业。

令张三完全想不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张三发送了《解除通知》。更让张三惊讶的是通知中解除的理由:“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请你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相关证明。”

张三无法接受这样的解聘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张三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无需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张三因为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该报告,并于10月20日批准其辞职。张三系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合法解除,公司不应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公司提交了张三的辞职报告和公司的批准通知。

张三则表示,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所作,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且自己在报告中也注明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前有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此,张三提交了公司人力部门员工于2022年8月26日让自己书写辞职报告时发的微信记录:“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和辞职报告都编辑完了打印出来,手动签名,然后把原件寄给我吧,我们这边帮大家统一提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延长到9月30日,离职申请也按这个来。您这边还麻烦尽快,因为您的试用期到9月3日。”此外,张三也表示,自己没有辞职的想法,在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后,仍然在继续工作、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张三同时出示了出差票据及2022年10月8日公司人力部门让其准备转正申请的微信聊天记录。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依据张三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从辞职报告的形成来看,虽然张三在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知,张三同时提交延长试用期申请的行为已经与“辞职”形成矛盾。同时,无论是辞职报告亦或是延长试用期申请,均系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且张三在申请将试用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的同时,在辞职报告的最后添加了日期“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系对离职的时间进行限定。结合该辞职报告的书写时间和内容,张三是因试用期临近,但项目款需晚些到账,在此情况下同意按照公司模板书写辞职报告,其真意为若至9月30日,项目款仍然无法到账,张三自愿离职。但根据审理查明,张三负责的项目款项最终到达公司账户,在此情形下张三所书辞职报告并不适用。

从张三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在书写提交辞职报告后,张三仍然积极工作,推动项目签约、加盟费的支付,并最终成功达成考核目标。在按照公司要求发送转正申请书后,仍继续出差工作。可以看出,张三本身并无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意愿及行动。此外,对于为何张三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又通知其提交转正申请书,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在2022年10月8日通知张三提交转正申请书,又在同月20日“批准辞职”,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

、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公司以张三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该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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