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某承租A某出租的一套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每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新的租赁年度房租每月增加200元,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押金为首月房租6000元,并约定押金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抵扣应由B某承担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剩余部分如数返还。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某信沟通续租一年,租金标准为6600元,后又续租一个月,租赁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6月底,B某向A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A某同意解除合同。6月25日,B某从租赁房屋内搬离,但A某收房时发现屋内仍遗留B某部分物品未搬出,因此A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在此情形下,B某拒绝交还房屋钥匙。6月30日,A某将房屋换锁,安装监控。后A某曾联系B某清空屋内物品,B某未予回复。
A某认为,B某在租赁期满后,在房屋内遗留物品且未及时清空,造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某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租金3.4万元(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根据市场价格主张),同时要求B某归还其余钥匙并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
被告B某则表示,其于2023年6月25日就搬离租赁房屋,并口头告知A某已将房屋腾空,同时也将部分钥匙交还至中介处,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关于房屋钥匙交还问题,B某表示,自己2023年6月25日将常用的大门钥匙交至中介处,防盗门平时不使用,遂忘记归还钥匙,卧室房门一直未锁,因此其余钥匙未归还。另B某表示因当时双方关系较好,知道A某需再次出租房屋,故其搬走时曾告知A某房屋中遗留物品归A某自行处理。B某认为,自6月25日A某将房屋钥匙更换并安装监控后,自己从未进入该房屋,更未使用该房屋,因此不同意向A某支付该期间的使用费。
诉讼过程中,A某提交的涉案房屋照片若干,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内留存B某的一张上下铺床、若干柜子等。双方于2023年11月7日至涉案房屋处,B某将涉案房屋其余钥匙归还A某,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清出。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后续房租,支付房租金额多少。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B某于2023年6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并根据A某要求将涉案房屋大门钥匙交到房产中介处,因此,A某已于2023年6月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A某主张的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房租。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B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A某曾要求B某清空物品而B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A某放弃房屋内物品,B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A某作为出租方,也不能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该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酌情认定。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2023年6月25日A某已经搬离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解除。
因房屋内有B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导致A某有损失,B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A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B某支付A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A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B某此前的押金A某未退还,A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给B某。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专家建议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条款时应当尽量考虑到房屋交付以及遗留物品处理条款,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屋内遗留物品可由出租方自行处理等,避免产生纠纷。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方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出租人即应采取减损措施。可在处置承租人财物时,及时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清空物品的合理期限。租客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腾退房屋、清空物品等,确保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避免因履行义务不当给出租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