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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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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杭州主播在协议期内无故停播被公司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合同纠纷2024-06-23|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A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双方约定A某自愿接受某传媒公司工作安排,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日均时长不少于6小时;A某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连续违反直播时长约定,则当月总时长每少播1小时,她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每少播一天,她应向传媒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A某依约开展相关直播活动。2023年4月12日,A某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某传媒公司同意,请假期限延迟至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2日,A某正常直播。次日,A某以疾病复发需要住院为由申请预支工资,但未出示相关病历证明,并在未得到某传媒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持续停播20天。某传媒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A某支付违约金,在多次遭到其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A某支付2023年4月12日至5月12日停播26天的违约金,共计5.2万元。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认定A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首先需要判断A某与某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根据主播签约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收益分配、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某传媒公司对A某进行的管理,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A某的直播行为是基于平等合作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对某传媒公司的履职行为,获得的直播收入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对粉丝打赏等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者之间亦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至于某传媒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某支付违约金。因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A某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某传媒公司同意将假期延后,2023年4月12日至21日未进行直播不违反协议,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23年4月23日至5月12日,A某主张疾病复发需要住院,但未出示相关的住院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在某传媒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量进行直播,停播20天,其行为属于无故停播,违反了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应支付公司相应的违约金。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进行直播的日均收益为2000余元,与协议约定的每月少直播一天,A某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的数额相差不大。因此,某传媒公司请求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A某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A某向某传媒公司支付无故停播20天的违约金,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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