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在青岛某有限公司工作时从房顶坠下,身体多处受伤,送至城阳古镇医院治疗,后转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青岛某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各种损失170000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对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点评】
发生工伤,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工伤认定,也可以考虑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可能会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