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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屋的,能否拍卖配偶的财产份额?

婚姻家庭2020-05-14|人阅读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法院有权查封夫妻共有房屋但拍卖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份额并保护其配偶相关权益: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夫妻共有房屋但应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的,该配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配偶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分割财产或提出析产诉讼。配偶提出析产诉讼的,法院应中止执行;配偶协议分割财产的,不得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应享有部分的执行。

三、法院执行夫妻共有房屋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份额,而不得执行其配偶应得的财产份额。若夫妻未约定共有房屋份额,亦未能提供购买该房屋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该房屋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简介

一、袁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生效刑事裁判:袁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裁定查封了林某某与袁某某名下案涉房屋。同时通知林某某可对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林某某以案涉房产是其与袁某某共有财产,是家里的唯一一套住房等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三、2017年5月3日,珠海中院作出执行通知并送达林某某,要求林某某与袁某某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析产,逾期不分割的,该院将按袁某某对该房产享有50%份额进行处理,并拍卖袁某某所有的份额。林某某提出异议但未到庭。

四、2017年11月7日,珠海中院作出(2017)粤04执异48号执行裁定,驳回林某某异议。

五、2018年3月14日,广东高院作出(2018)粤执复8号执行裁定,驳回林某某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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