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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还能反悔让法院撤销吗?

劳动工伤2020-10-26|人阅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应从签订协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损害后果与签订协议时的预期损失是否差距巨大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

案情介绍2008年起,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8年8月26日,原告发生工伤,经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意解除。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元;原告解除合同后获取一次性医疗补助3.5万元;鉴于原告已经享受过公司相关补助(2019年4月起,按月体现),因此原告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再向被告索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待遇。现原告请求撤销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请求撤销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其请求不涉及工伤赔偿的实体处理,故本案案由应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涉《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合同法上“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本案中,表面上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时,原告已经知道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原告应该对自己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预期,其自愿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违背诚信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书中约定,因原告享受了公司相关补助,因此离职后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原告现作为一名劳动者其自身认知水平有限,且其主张被告为其从2019年4月起发放的是其上班期间的工资而非协议约定的补贴,因双方对补贴发放标准及数额未作出约定,且其领取的该部分款项与按照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赔偿数额差别较大,因此,不能仅从“享受了公司相关补助”认定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相反,协议内容上载明原告放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两项共计10万元,这会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平衡;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该协议中未明示原告相关权利,即使原告愿意放弃相关待遇,也应当是在充分了解自己应当享受的权益基础上,对该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协议中内容仅显示名称,未显示具体待遇的数据,明显为被告利用自己具有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的优势地位,确定的不公平内容,同时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是原告在充分了解自己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被告所指向原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而其列明的所谓原告放弃的其他待遇内容,均是应由被告支出,被告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义务,与劳动法相关法律精神不符;该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并非是原告意向签订,具有放弃权益内容的工伤赔偿协议。

另外,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原告现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当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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