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1.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都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2.他人明知一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他人明知一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本案要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其效力溯及到当事人结婚之时,即“自始无效”。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4.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诉讼离婚时仍然未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属无效婚姻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起诉离婚时仍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属无效婚姻。
5.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本案要旨: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且至另一方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属于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人同时拥有一名以上妻子或者丈夫。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上必须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除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外,我国刑法还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民法典》第1051条,下同)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因重婚行为不仅破坏婚姻家庭生活,还导致财产法律关系混乱,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明令禁止重婚,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延续2001年《婚姻法》关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等多方面的考虑。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近亲结婚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大小不一以及对亲等的计算各有不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其中一方死亡而消灭,因此,属于本条规定的近亲结婚的,即使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此前已缔结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
(三)未达法定婚龄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本次《民法典》编纂将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予以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从一审稿开始直到三审稿,对于婚姻无效的原因均包括“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的规定,但最终审议稿并未采纳。当事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为登记瑕疵的问题,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该错误的婚姻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权利仍受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2~83页。
2.无效婚姻认定的阻却事由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为准。即本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三种情形必须是在婚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
换言之,无论缔结婚姻时或起诉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如何,如果婚后出现阻却事由,讼争婚姻法律关系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无效婚姻的状态即灭失,演变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就不应再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比如,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18岁,未达法定婚龄。男方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男方起诉时女方已达法定婚龄,则此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若无其他法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则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条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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