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在甲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范围是后勤服务,如果员工每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2020年3月27日, 甲公司发《培训通知》给赵某,告知其后勤服务和一线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30到4月29日期间,前往 A公司接受培训,没有参加培训者,视为旷工。赵某没有按照《培训通知》的规定,准时到培训场所进行培训。同年4月1日, 甲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赵某,并用短信告知赵某,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赵某办理离职和交接手续。赵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6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58151.67元的赔偿金。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分析: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关于甲公司有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甲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参与培训是职工的义务,也是职工的福利,与一般工作的性质是不同的。甲公司单方面通知职工到外地进行培训,并且不让其请假,未经培训即视为旷工,按照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不能参加培训就是旷工,故甲公司以赵某没有参加过培训而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背了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单方面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凭无据。
其次,甲公司通知赵某前往山东省进行培训,应当合理安排、告知因职工外出培训而产生的交通、食宿及有关费用,但甲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对赵某在此期间进行了合理的安排等。同时,由于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公司在此期间组织人员到异地集中培训,与疫情防控措施不符,其必要性存疑且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