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行政主体的认定
1.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2.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名义违法实施强拆而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