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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人共同决定宅基地的使用和处置

继承2023-06-13|人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人共同决定宅基地的使用和处置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成员,但宅基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出借和转作他用。同时,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该户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要遵守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原则,共同共有人应当协商一致,对宅基地的使用和处置进行决定。

【案情简述】

本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侵占唐A个人的宅基地及唐A是否有权要求唐E拆除案涉房屋。我国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唐A于2011年9月20日领取双泷集用(2011)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唐A户籍中的家庭成员有唐A、唐B、唐C、蒋D四人,该宅基地应为该四人共同共有,唐C、蒋D有权决定在自己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同时唐A在建房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还以该房屋向有关部门申领了建房补助款,可视为唐A为对父母决定建房的默许。虽然唐E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该房屋系赠与给父母唐C、蒋D,但因案涉房屋建在唐A、唐B、唐C、蒋D四人共同共有的宅基地上,故唐E出资建成的案涉房屋实质应由唐A、唐B、唐C、蒋D四人共同共有。现唐C、蒋D均已去世,案涉房屋由唐A、唐B及唐C、蒋D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该房屋是否拆除,由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决定,在共同共有人未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置,故唐E的建房行为并未侵占唐A个人的宅基地,唐A亦无权要求唐E拆除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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