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本案中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超出了其自有空间范围,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此案揭示了数字化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需要法律上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适度限制,平衡个人权益与科技发展。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新的威胁。本案中,被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门铃,其摄录范围超出了其自有领域,涉及到原告的住宅,对原告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住宅又是个人生活安宁的基础。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被告在自有空间内安装了可视门铃,但该设备录制的范围超出了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进而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此外,可视门铃具备人脸识别和可远程操控的功能,以及长期录制和存储视频的能力,从而增加了获取住宅内私密信息的可能性,对原告的生活安宁造成了实际侵扰。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认为原告应予容忍。然而,隐私权的保护并不以主观意图为依据,重要的是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主观意图,因而不支持了被告的辩称。
本案反映了数字化时代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在科技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法律上的相应规定和限制,以平衡科技发展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应该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不给他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犯。此外,社会对隐私权的重视和个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本案揭示了数字化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需要法律以合理的方式对新技术进行约束,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科技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的有效保护。
【案情简述】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