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村民资格丧失吗?
【简评】
如果合法取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未转户口,亦未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城镇就业,就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仍然依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为最终基本生活保障,并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平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的集体土地补偿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西安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本次分配方案是各村民小组作出,并由村民小组确认分配名单并上报的,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不是适格被告。
被告西安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有固定工作,不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原告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社保缴费票据、某村选举委员会公告、土地承包责任田汇总表、某村六组泾河EPC项目土地补偿款分配成员名单、支票存单、某村委会证明、关于某村开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公示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应当参与集体收益分配,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有固定工作,且某村委会证明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不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原告王某出生落户而原始取得西安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原告2016年12月19日与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某结婚,但未签转户口,未在王某某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益分配。2021年7月,某村某村民小组给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7000元。另查明,王某现工作单位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成立,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出生落户而原始取得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未签转户口,亦未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某虽然在城镇就业,但就业单位系私营企业且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仍然依靠被告村组分配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为最终基本生活保障,并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平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启示】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成员的身份和资格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成功取得了参与收益分配的资格。
2. 如果未签转户口或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可以依靠原始取得的成员资格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3. 就业单位的性质和缴纳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影响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素。即使原告在城镇就业,但就业单位是私营企业且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