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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定州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宅基地及房屋产权人能得到哪些好处

行政诉讼2023-07-25|人阅读

根据定州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暂行办法,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人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房,获取相应的退出补偿。根据文件规定,对于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参照宅基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对于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以通过协商或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人可以通过退出宅基地,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通过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可以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

3.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人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奖补政策的优惠。对于永久退出户自愿放弃退出补偿的,可以

享受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奖补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4. 宅基地退出后,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配安排使用。根据需要,可以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或按村庄规划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公益设施建设,或组织复垦。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5. 在宅基地退出工作中,要进行公示和接受村民监督。退出资金也需要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管审计,以确保退出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委会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6. 退出资金的保障方面,可以探索创新财政、金融等政策,利用市级投资平台或设立市级宅基地有偿退出专项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开展有偿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将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资金纳入集体收益中。

7. 对于在宅基地退出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严格追究其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该文件规定了宅基地退出的具体程序和政策,旨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

定州市农村宅基地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宅基地退出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是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主体,负责村民的宣传发动、签订协议、统筹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退出方式。

(一)无偿退出

1. 建新后应该交出的旧的宅基地;

2. 房屋坍塌,长期无人居住的;

3. 依法申请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4. 因抢占或违法占地形成的,且不符合“一户一宅”或村庄规划的。

(二)有偿退出

1. 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属于“一户一宅”自愿退出的;

2. “一户一宅”超标占用的部分;

3. “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且合法取得符合规划的;

4. 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自愿退出的。

第四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农房的价格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

1. 对宅基地原则上参照宅基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2. 对宅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协商或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其他附属设施自行处理。

第五条 执行方案。

(一)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一户一宅”的退出

1. 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的,执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2. 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的,执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二)“一户一宅”超标占用部分退出

执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一户多宅”多宅部分(合法取得、符合规划)退出

鼓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自愿退出的,执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

对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自愿腾退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的,执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六条 退出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 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 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 本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 全部退出宅基地的,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承诺书。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将建筑物、构筑物清除,或签订放弃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乡镇(街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造册。

第八条 宅基地永久退出户自愿放弃本办法规定的退出补偿,可凭村委会证明及《不再申请宅基地承诺书》,享受《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奖补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可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或按村庄规划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公益设施建设,或组织复垦。各乡镇(街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做好后期管护,在退出地块四周设置明显界限,杜绝出现抛荒或者违法违规占用。

第十条 宅基地退出要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委会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退出资金保障。探索创新财政、金融等政策,利用好市级投资平台或设立市级宅基地有偿退出专项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开展有偿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允许从土地出让、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宅基地复垦指标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集体收益中,安排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在宅基地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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