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事同业竞争,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与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会计账簿记载的信息涵盖经营成本支出及利润,规定的内容更加细致全面,反映了公司经营全貌。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设立了不正当目的的适当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判断是进行可能性审查,即审查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是否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对不正当目的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在认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方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经营范围,即两个主体之间实际的主营业务是否重合;二是客户群体,即两个主体之间是否都曾以同一客户群体作为服务对象;三是经营地域,即两个主体之间是否曾存在经营地域的重合。这三方面也要结合股东在相关主体的持股、任职变化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