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庭内部成员投资和控制的企业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司为同一家庭内部成员投资和控制的企业、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存在混同为由,主张家庭成员股东应对家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且即使主张财务混同也应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家族成员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