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他人使用多年期间,但不能视为村民已自愿同意将承包地交回集体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期内,除基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收回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若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若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以户为代表的家庭是土地的承包方,依法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方面,承包家庭如果不存在弃耕、撂荒等行为,或者即使存在弃耕、撂荒行为,承包方亦可主张返还承包地;另一方面,承包户未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给村集体,虽然在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他人使用多年期间,承包户未提出异议,但亦不能视为其已自愿同意将承包地交回集体,因此,村集体违法收回承包户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受侵害的承包户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