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分类处理措施如下:
1. 因政府规划和批准使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需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对其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 因继承原合法房屋: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 原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若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公示30日无异议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4.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