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分类确权登记如下:
1.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使用权人、面积、四至、建成年代等),公示30日无异议并出具证明。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
- 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 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使用权人、面积、四至、建成年代等),公示30日无异议。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
- 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 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
- 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使用权人、面积、四至、建成年代等),公示30日无异议。
- 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
- 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确权登记。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