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城镇和农村都是美丽祖国的一部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就自然环境来说,农村要优于城市,另外房价非常便宜,所以很多城镇居民为了山清水秀的环境,选择到农村或者城市郊区购买房屋,作为旅游度假休闲的去处,而且说不定以后拆迁,还能得一笔拆迁款。
但事情真的这样简单吗?如果将来拆迁的时候出卖房屋的农户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又该如何处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1、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首先要说明一点的是,在城镇居民是否有权购买农村房屋的问题上,政策和相关法律是不一致的。
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项文件中来看,始终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房屋办理各项手续。但在《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复函来说,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章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的依据。
但是有一点法律和规章认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出售给城镇居民。因此城镇居民购买了农村房屋,也只是购买了房屋本身,而不能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但这又违背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留下了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可能。
2、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对这个问题,其实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转移,一般宅基地使用权不认定转移。二是认定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样实际是扩大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三是认定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转让效力。现在大部分法院的倾向性做法是,认定合同无效,卖房人返还购房款,买房人退还房屋。只有很少一部分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当然也有使用“折中方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
总之,城镇居民在农村或城市郊区购买房屋或者“小产权房”的风险是相当大的,除非可以办理相关合法登记手续,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并且返还房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