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些人带车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根据车辆的情况给报销油费、维修费等,这种情况在建筑工地更多一些,而且往往没有签订任何的协议,带车人员服从公司管理,按月结清费用,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能就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那么“带车入职”到底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
1、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只有具备: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这么一看,如果带车入职的人员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好像也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过别急,再来看一看承揽的定义。
2、是否属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带车入职”的人员,使用自己的车辆,完成公司或者建筑工地交给的工作任务,也是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特征的。
3、是否属于劳务(雇佣)关系
首先说明一点,现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进行明确的区分,很多人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主体说,人身依附说,提供工作成果说等等,但事实上,这两者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只是称谓的不同而已。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雇佣关系”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不再使用“雇佣”,而是使用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这样的表述,好像只能在“自然人”之间才能形成劳务关系,但其实不然。
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规定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但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已经没有了“雇佣”这样的表述,而以:“劳务合同纠纷”取而代之。
因此,在办案实务中,“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只要是符合平等主体之间就提供劳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回来说“带车入职”是否符合劳务关系呢?劳务包含的范围其实很广泛,带车入职人员确实也提供了“劳务”,而且还提供了车辆,因此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4、认定标准
要认定“带车入职”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带车人员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考勤考核,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领取包含车辆使用费在内的劳动报酬的,就属于劳动关系。
2)如果带车人员只是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特定单位只是接受带车人员提供的工作结果,就属于承揽关系。
3)如果带车人员和特定单位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也没有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的事实,只是单纯地完成特定单位安排的任务,就成立劳务关系。
当然,这三者实际区分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表述的情况下,只能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