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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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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爬山摔落,驴友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2020-04-01|人阅读

法治,意味着法律是最终的解决争端方式。所以,按传统观点本不成争议的话题,可能就上了公堂,成为法律纠纷。比如金珂律师以前提过的好意搭乘行为。车主见朋友路途遥远,且顺路,于是同意朋友搭乘自己的汽车。未料行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朋友受伤。针对赔偿两人发生争执。类似的案子,有些共同特点,就是在法理、情理上出现冲突,双方交流频道不同,各说各的道理。双方皆言之有理有据。对错是非的评断更多出于价值观的判断。今天再提一个案子,情形与之相似。黄某与网友相约爬山,约定费用平摊。爬至半途,黄某因为踩到松散的泥石,导致跌落在地。黄某受伤构成伤残,仅医药费就花了近10万元。针对这个案件,同行的驴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想必众说纷纭,谁都能说出一些理由,但谁都难以说服对方。这就是情法冲突的体现。并且,类似案件是否触发法律启动的要件,本身又包含情理因素。有些人从公平角度论证,进而认为驴友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说这种态度没有道理。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金律师不赞成这种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适用公平原则,不仅要看到事关各方均没有过错这一点,还需要看到被损害人受到损害是为了其他各方利益。在被损害人为他人利益着想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各方均没有过错,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无损害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这才符合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要求。所以,相约爬山这些案件,在同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摔伤者是为了驴友利益比如探路、救治等受了伤,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责任。否则,同行驴友在发生事故后,采取了积极报警施救等行为,就不应再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公民义务与责任,这样不利于社会交往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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