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起,被告人岳某与周某在自己租住房内,利用手机软件为参加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取渔利,截至2019年9月,两被告利用该手机软件获利144376元。案发后,岳某的亲属找到本律师作为岳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积极多次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员沟通,通过努力,检察员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观点全部获得法院的认可。
2020年2月8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们法院作出(2020)黔011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普法:《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获利三万,赌资30万或者组织120以上进行赌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