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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超过一年的工伤鉴定

劳动工伤2020-05-05|人阅读

发生工伤超过一年的工伤鉴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一般是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的,但如果是在特定因素造成无法申请认定的,可以提供证据申请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一些用人单位因没有依法交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减少自己应承担责任,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让职工好好休养1年,等职工再要求认定工伤时,单位会以超过工伤认定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就是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工伤职工仍然有权提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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