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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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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照顾无谋生能力妇女的权益

离婚2020-07-20|人阅读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并举办婚礼,婚内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近几年来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曾于2018年向泗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并不是很坚决,极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没有被判决准予离婚。但后来双方之间分居而住,原告孙某于2019年8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于同意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房屋、债权、债务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在庭审中,原告称家庭收入全部来源于自己,要求在分割财产上面平均分割,债权平均享有、债务共同承担。然而被告却在庭审期间,始终眼角挂着泪痕,情绪失控并多次失声痛哭。称这么多年,在家全心全意照顾公婆、抚育子女,对家庭注入了所有的精力和汗水,自己现已步入中年,遇到离婚,不知如何才能生存下去?经审查,被告婚后未入社会谋生,其精力付出在孝顺公婆和抚养子女成长上,是标准的家庭妇女,与社会脱节多年,离婚后,基本没有赚钱的能力。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进行了释明,让其认识到女方对家庭的付出,了解当双方对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时,原则应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保障女方有部分房屋居住,原告支付部分财产折价款,债务由原告承担。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林木、土地补偿款等由女方享有,双方表示满意,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被告处于弱势地位,中年遇到离婚,其情绪上无法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其安心在家做家庭主妇数年,青春不在,赚钱的能力基本全无。离婚对于被告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在此情形下,如若在财产上不予以照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在审理类似的离婚案件时,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要尽量照顾处于弱势妇女的权益。

本案系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法院在查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价值确定,价值确定后,予以分割。对于城里房屋,因女方无经济能力支付财产折价款,故房屋应归男方所有,男方负责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并支付财产折价款给女方,该财产折价款的份额可以适当照顾女方权益,超过50%为宜;本案中夫妻存续期间的农村房屋、林木等,因女方仍需在农村生活,应判由女方所有,适当给予男方财产折价款。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房宇燕 婚姻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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