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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财文律师
林财文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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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控望权)

离婚2011-05-20|人阅读
探望权  1、探望权的概念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2、探望权的立法目的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虽因离婚而成为陌路人,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不变的。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立法设立探望权,也是出于减少孩子因夫妻离异给子女造成伤害的目的。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探望权的中止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理由为出现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的情形,抚养子女一方在此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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