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在后面的遗嘱中未明确宣布变更、撤消前面的遗嘱,但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则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消;前后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订立形式有几种1.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2.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3.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述遗嘱;
4.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内容的遗嘱;
5.公证遗嘱,指经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
三、立遗嘱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立遗嘱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是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被欺诈和胁迫;
3.遗嘱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该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