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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威律师
李文威律师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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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领园区民间借贷合同案件胜诉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9-09-2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文威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现做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审判庭合议案件时能够参考并采纳:

一、原告张某已将25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王某,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于2013年前后(具体时间见被告提交的原始借条),分两笔将10万元、15万元两笔现金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收到现金后给原告亲笔书写了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其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给原告更换10万元借条,并写明原先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6日,于2015年10月17日更换15万元借条,并写明利息付至2014年10月17日。

二、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张某将25万借给第三人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张某将25万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将该笔借款如何处置安排均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成立生效。被告收到25万元其中的15万元,马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给第三人,直接证明了原告将双方约定的借款交付了被告。反过来讲,若真如被告所说,原告将25万元借给了第三人,被告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为什么要给原告打收条,而不是案外第三人出具借款手续呢?另外,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中,在原被告之间的原始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在原告提交的农业银行流水证明中,被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9000元到原告账户,该9000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15万元部分三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三个月利息为9000元,这也恰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的存在。如按被告所说,原告将25万元借款借给案外第三人,为什么被告要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该笔利息呢?原告从未委托过被告将25万元借给案外人,被告未提供任何书面的委托协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委托关系。

三、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双方随时口头约定,因其约定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在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始借条中能够得到印证,并且被告一直将借款利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9000元到原告账户,该9000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15万元部分三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三个月利息为9000元,也能印证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通过证人证言的陈述,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会按月息2分的利息付本还息,因两证人与借款双方没有亲戚关系,同时是原被告朋友,其证言具有可信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原告张某已将25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至今未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代理人:李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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