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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威律师
李文威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商丘市汽车买卖合同纠纷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合同纠纷2019-09-2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京港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文威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活动,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张某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其身份应定义为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和调整。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为非生活需要或以经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特别法。《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原告张某为生活所需购买轿车,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是消费者应当从购买目的的角度去判断,而不是以所购买商品价格或价值的大小,也不以商品规模数量是大宗还是小宗。

二、被告商丘市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原告所销售的车辆经过维修,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因错误认识做出错误的购买的意思表示,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欺诈,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退还原告购车款,赔偿损失,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三、原告发现该车有维修痕迹,怀疑为事故车辆,经原告委托鉴定,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购买大众牌高尔夫7系列轿车后保险杠存在做漆修复痕迹,在人工修复工艺的前提下,均无法达到原厂的工艺水准。在原告提交的录音对话中被告均承认车辆维修喷漆行为是在原告购买争议车辆之前,被告公司代理人也没有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以上事实及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确信原告购买车辆为事故车辆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依法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四、被告公司的欺诈行为足以达到撤销合同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判断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失大小,也不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瑕疵程度,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撤销合同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唯一标准是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被告商丘市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告知原告所销售的车辆经过维修,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属于销售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本案中,原告张某为生活所需购买轿车实际上经过维修和喷漆,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所述案情高度重合,基本类似,甚至达到了基本一致的程度,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照该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应当参考此类案例;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未参照的,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叙述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按照指导性案例处理。

综上,原告张某为生活所需购买轿车属于消费者,被告商丘市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没有告知原告所销售的车辆经过维修,属于销售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时,依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支持原告合法诉请。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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