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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2019-09-29|人阅读

律师解读: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况下,国家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由此可见,该规定的立法本旨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以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提供了防范风险的必要信息和手段。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由此可见,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虽然担保物权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见,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设抵押权的场合,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岀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承租人对岀租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可以认为,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6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上述权利是什么性质,根据该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都优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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