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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看

债权债务2019-09-29|人阅读

律师解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看

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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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1.什么样的合同是法律认可的担保合同?

我国的《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担保物权合同属于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这里所谓的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的形式。

担保物权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另行订立合同书,也可以在主合同上订立担保条款,由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还可以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具函,表示愿意以财产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由其在担保 函上签字或者盖章。

2.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根据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应当具备《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根据主从合同关系的一般原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对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担保以保障主债权实现为第一宗旨,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债权债务即丧失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自始不存在,对担保当事人自然不生法律效力。可以说,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性是担保物权法律的重要根基。当然,该从属性并非绝对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有但书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为独立性担保提供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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