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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旅游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

合同纠纷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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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引起的退团退费问题研究

——旅游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

春节,本是旅游黄金周,很多家庭都提前做好了春节假期外出旅游的安排。但是,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使得旅游者们面临着退团退费的问题。笔者本人作为旅游者,也经历了一次退团退费的“维权”过程。故以此文,与大家分享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什么是“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中,“不能预见”相对容易理解,在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显然不能预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在北大法宝“条文释义”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旅游者无论做多大努力、采取何种措施,恐怕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疫情的发生。

所以,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无争议。

【旅游者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都会使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前提条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月23日凌晨,武汉宣布封城。假设时间回到那一天,如果是从武汉出行的旅游者,或者旅游的目的地是武汉,那么,合同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旅游者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退团;但是如果是从其他地区出行,且目的地也并非是武汉,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履行,旅行社是否一定要同意旅游者的退团要求,我想是存有争议的。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旅游者在知道疫情发生后,仍然选择继续出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旅游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旅游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退团,团费是否可以全额退还,也就是旅游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也不必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更是明文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所以,因疫情退团,旅行社要求扣除其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笔者在与旅行社客服沟通过程中对方的主要观点。经过友好协商,笔者与旅行社从最初的扣30%团费协商到扣10%团费,最后,某猪平台紧急发布了保障再次升级通知, 团费全额退还。

【结语】

虽然笔者的此次“维权”算是成功了,但是,这是因为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肩负起社会责任,减少消费者损失,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所以,并不适用于所有因疫情引起的退团退费案件。

笔者认为,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不能将因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一刀切地都认为是可以解除合同,而是要综合考虑疫情发展的阶段、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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