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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亦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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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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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将财产赠与子女,能反悔吗?

离婚2019-12-27|人阅读

在实践中,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时,出于保障孩子权益、减少财产纠纷等原因,往往会在协议中将部分家庭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这种约定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夫妻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另一个是夫妻对于自己子女的赠与。这就导致了一个疑问:夫妻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财产尚未交付或办理过户,此时夫妻一方能否按照《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该约定?大家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主要案情】

小刘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小刘所有,在其成年之前由母亲代为管理,房贷由父亲偿还,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岁前办理完毕。但之后,小刘的父亲登报发表撤销赠与声明,声明撤销对小刘的赠与。

为此,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小刘父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刘名下。其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实涉案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夫妻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问题】

1、什么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讲,动产在交付后发生权利转移,不动产在登记过户后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如果是一个单纯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排除例外情形的情况下,行使其任意撤销权。

2、为何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赠与子女不能任意撤销

如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小刘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其父亲的撤销请求。

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后,相应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后,相关的财产尚未发生物权上的变动。特别是房屋,只有当完成过户时,房产权利才发生转移。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不能被任意撤销,但如果没有及时过户将面临着被他人善意取得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受赠与的子女因此不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点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律师建议,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和物权丧失的风险,在离婚协议签署后,约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应及时完成交付和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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