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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亦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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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也能“退一赔十”!普通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2019-12-27|人阅读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退一赔二”、“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是否适用相关罚则,以及在具体情况下适用哪一条罚则的具体情况,许多人并不清晰的了解。本文从下面这个案例出发,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法律对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经典案例】

20156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65日,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查明涉案海参未载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也错标,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刘某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经一审法院检索关联案件,仅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认定其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法律所称“消费者”,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根据20143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主张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故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法律问题】

1、对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退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关键词:明知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关键词:欺诈行为,价款或费用的三倍。

“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关键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价款十倍、损失三倍。

实际上,“退一赔二”、“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是适用于不同的情形的,有的适用于一般的商品与服务,有的适用于食品,有的以价款为基数,有的以损失为基数,希望大家看完上述规定,会对这些惩罚性赔偿的罚则有更为清晰的了解。

2、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这些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都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职业打假人能否享受消费者的权利,就引起了争议。正如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就认为:原告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法律所称“消费者”。

对此,小编查询了法院的相关案例及相关的新闻报道后发现,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索赔败诉的案例在增加,加之职业打假索赔人面临的触犯敲诈勒索罪等刑事风险增加,职业打假这个行当的路正越走越窄。

但是,上文案例中二审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该条规定的存在,在食品药品领域,不拒绝职业打假。当然,前提是职业打假人也要合法维权,不能有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小编在一个案例中看到一个司法观点,值得大家注意:(案情略去)法院认为,原告在本市有多起因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可见原告对于食品保质期问题有着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度,理应对所购买食品与其所举证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同一性、关联性承担相较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可见,虽然在食品药品领域不拒绝职业打假,但是对于职业打假人,法院可能会对其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

【律师评论】

平心而论,职业打假者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于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相当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是符合大众需求应运而生的,甚至可以说在历史上,一些著名的职业打假者如王海等,为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惩罚不法生产经营者起到了标杆式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的成熟,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我们也看到,随着职业打假生存空间的缩小,一些职业打假人采取过度苛刻的标准甚至使用敲诈勒索等违法方式向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赔,这些也在客观上影响到市场的稳定、交易的开展,也不可避免地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作为大部分的普通消费者的我们,不应当过度维权,但我们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手段,在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要敢于也要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之凿凿在这里为大家提供几点维权建议:

1、了解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做好取证工作:

1)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除了保存好小票外,记得尽量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2)发生争议后,向行政部门投诉,如果行政部门认定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于后期诉讼有很大的帮助;

3)在网购中,截频保存商品销售页面,保留与卖家的对话(如阿里旺旺对话),在快递送货单上写清楚所收商品的识别码,以便证明该商品是在该网店购买的;

4)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5)尽可能将实际商品保留下来,一方面作为证据,另一方面可能法院会要求消费者向经营者返还相关商品;

3、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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