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起诉?如何判断对方起诉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从以下方式进行分辨:
第一,看借款合同/欠条上面有没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按法定,民间借贷纠纷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定管辖地点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
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通俗点说,如果是出借人不足额出借,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借款人所在地,如果是借款人借钱不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出借人所在地,实务中多为后者。
附:民间借贷案件管辖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