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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湘毅律师
吴湘毅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容易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点

劳动工伤2020-02-21|人阅读

Q:员工感染新管病毒是否属于工伤?A: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员工是在休假期间、上下班途中感染,则不属于工伤。但员工被指派到疫区工作时被感染,或者身为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则属于工伤。

Q:单位能否与未能返岗员工协商休年假?A:可以,但应先协商。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Q: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A: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在此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员工被确诊或者隔离,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降薪?A:不能。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终止与被确诊或被隔离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疫情结束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爆发?A:昨日,本律师前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材料时,经与工作人员沟通,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较以往多了很多,疫情结束后即将迎来井喷,因此对于符合要求的,建议尽快提交申请,以免仲裁委后续堆积案件太多,审限延长。

(以上内容仅针对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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