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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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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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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野兔没事?小心抱憾终生!

犯罪类型2022-05-12|人阅读

【基本案情】

  冯某某和陈某某系W县居民,2021年11月22日,两人相约携带三条细狗、两条比格犬来到到相邻S区D镇的田地内,使用犬捕、猎狗追击的方法猎捕野兔,致两只野兔被猎狗直接咬死。

  因冯某某和陈某某违反了S区人民政府全区全年禁猎的规定,且经鉴定,被猎狗咬死的两只野兔为草兔(草兔,学名:Lepus capensisi,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最终冯某某和陈某某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刑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冯某某和陈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犬捕、猎狗追击的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触犯了刑法规定。

  【法官提醒】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区划都有禁猎规定,不要为了追求一时刺激或者为了满足兴趣爱好、口欲就狩猎野生动物,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也会造成疾病的传播,自身更是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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