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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处女膜破裂,该不该赔偿精神抚慰金?

损害赔偿2020-12-03|人阅读
2016年12月3日,刘某驾驶轿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行驶到县城南门路段时,因避让行人,不慎撞到李某(18岁,学生)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李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具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医院当日诊断李某全身多处挫裂伤、下体出血、处女膜破裂。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诉至法院。

伤者诉求李某要求刘某和C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9757.29元、护理费7天×120元/天=840元、伙食补助费7天20元/天=140元、营养费7天×20元/天=140元、处女修复的后续治疗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伤者方意见: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全身多处挫裂伤、下体出血、处女膜破裂,致使李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在传统观念的我国,许多男人还有处女情节,处女膜的破裂,甚至会影响到李某今后的人生幸福,处女膜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方面无法补偿的,本案事实清楚,李某现在是按偏低的金额要求赔偿的,李某的诉求是合法的,请求法院全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刘某意见:本事故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人同意对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李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诉讼费。

保险公司意见:对本次事故造成李某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理赔,但其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1万元明显过高,因李某的伤情并未达到评残的标准,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应扣减非医保用药和不合理费用,后续治疗费拟按2300元计算为宜;本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1.李某要求赔偿处女修复的后续治疗费1万元是否合理?

2.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处女腹破裂是否要赔偿精神抚慰金?如要,赔偿多少钱较适宜?

【法院意见】

本次事故造成正在上学的李某全身多处挫裂伤、下体出血、处女膜破裂,事实清楚。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认处女膜是处女的标志,这虽然是封建思想,但在我国的一些文化里,处女膜具有直观的道德评论的依据,一个人的贞洁表现,许多男人还有处女情节,处女膜的破裂,甚至会影响到李某今后的人生幸福。本次事故致使李某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和巨大的精神打击,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其还要求赔偿处女膜修复的后续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但其诉求的金额过高,法院认为精神抚慰金在2万元以内计算较适宜。

刘某是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对所造成李某的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责情形,李某的合理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费用,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

【调解处理】

考虑到本案伤者损失的特殊性和法院支持在2万元以内计算精神抚慰金,且精神慰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等情况,C保险公司在请示分公司同意后,本案调解结案。经C保险公司代理人与法官、原告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最后达成协议:由C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9700元、护理费840元、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40元、后续治疗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刘某自愿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等5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刘某承担。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4、精神损失:

依据本次车祸伤亡损失之严重程度,身份,地位,评估身心受创程度,来要求对方赔偿,无一定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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