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告知的疾病的范围:
1)严重传染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1)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 疾病产生时间: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当早于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
3、 如一方在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
4、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当事人本人。
5、 撤销权行使期限: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 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