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因饲养宠物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那么当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时,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郭大爷和陈先生是一同住在小区的邻居,陈先生饲养了一只拉布拉多“豆豆”,晚上陈先生遛狗时,“豆豆”看到路旁的一只小狗,便兴奋的挣脱了牵引绳去追逐小狗,而此时正巧郭大爷在小区离寻找“女儿”“雪球”,忽然远远的看到小狗“雪球”正在被一只大狗追逐,大惊失色,便上前制止。在大声的呵斥制止过程中,“豆豆”突然冲向郭大爷咬住了郭大爷的右臂。这时陈先生急忙跑来,试图将“豆豆”拉开,但“豆豆”又一次的咬住郭大爷的右臂,导致郭大爷的手臂受伤流血。见状,陈先生将郭大爷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陈先生支付了狂犬育苗等费用,而郭大爷自付了医疗费用13241.19元并住了十天院。
在商量赔偿费用的时候,双方协商未果,便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侵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郭大爷的各项损失18621.1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