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引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一致的。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曾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产生过争议:观点一,劳动关系自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观点二,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颁行生效后,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非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在劳动法实践过程中,各地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将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当劳动合同被认定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情况如何?例如,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被认定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的义务是否有效?
二、劳动合同在那些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具有公私法兼容属性的社会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与《民法典》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在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时,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一方主体不适格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三、经典案例及分析
2013年吴某经鉴定后被确定为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吴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吴某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等级档案表》,在“是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具有伤残等级以及何级伤残”一项,吴某勾选了“否”。工作期间,吴某一直在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吴某在工作时晕倒死亡。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被认定全部无效的情形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中,劳动者通过编造工作履历、专业技能或隐瞒可能影响工作的重大事实等欺诈行为,错误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此类行为,调查处置也具有客观上的滞后性。待裁审机构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可能已实际用工许久。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吴某虽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无效,但不等于可以直接认定吴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根据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判断。1. 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吴某去世前长期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证明吴某不能胜任该工作,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残疾人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劳动;2.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吴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受某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报酬;3. 工作内容属于主营业务: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吴某所从事的保安工作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特征,法院也据此驳回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请,认定吴某与其已形成劳动关系。
四、总结建议
即使劳动合同因为客观原因被认定全部无效,也不能当然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仍然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辨别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