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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律师
韩军律师
贵州-遵义
主任律师

商品房销售纠纷(退房)代理意见

合同纠纷2020-07-28|人阅读

罗某某、孙某某诉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罗某某、孙某某的委托,安排韩军律师作为其与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即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原告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完全部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中庸·新天地11号楼1-2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25889元,首付款215889元,余款21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履行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支付尾款,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

三、被告未完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款及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6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逾期交房已经逾一年,且从未与原告协调沟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已经全部支付的购房款、大修基金以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审判长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韩军律师

00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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