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激烈市场竞争和多年的行业发展,医美市场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的企业品牌,深受消费者青睐,一些知名机构的医美项目甚至“一票难求”。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为招揽客户,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或者名人、明星肖像图片等,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极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应予严厉打击。
以案释法:卫计委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医美机构擅自在生产销售的护肤套装、护肤体验装及医用冷敷贴包装盒上使用某明星肖像,足以引人误认为该明星与医美机构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代言关系。其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卫计委责令医美机构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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