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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铸律师
郑铸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

刑事辩护2020-03-08|人阅读

一、一审阶段案件

(一)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1、一般情况: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特殊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期限限制;

4、需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可以补充侦查2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四)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逃脱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的案件: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二、二审阶段案件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10日,从接到判决书第2日起算;

(二)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

1、一般情况: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

2、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期限限制;

4、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发回重新审判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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