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父或母单方不能变更小孩的姓名,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1)自然人具有判断能力时,应当参考其意见,因为姓氏之于自身,其本人的意见对判断是否恰当具有重要价值;(2)看姓氏的选择、变更对自然人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如父亲或母亲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虐待、伤害、性侵害、疏于照顾等情形,这种情况下跟父姓或母姓会对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困扰,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3)变更姓氏对自然人能够产生积极意义,如有助于今后与抚养人共同生活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子女姓氏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离婚后,抚养小孩的一方要给小孩改姓,必须征得另一方原配偶的同意,否则改姓无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