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蒲元钢律师
蒲元钢律师
四川-南充
主办律师

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约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合同纠纷2020-05-11|人阅读

  商品房虽未办预售许可证,所签预约合同因不具备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出卖人未实际收受购房款,故不应为无效。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预售合同|预售许可证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肖某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肖某认购商品房,肖某据此交付认购金3万元。2015年,开发公司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被国土房管部门处罚。开发公司据此诉请确认案涉认购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出卖人未实际收受购房款的,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预约合同不因此而无效。本案中,双方所签认购协议约定内容既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亦未约定房款支付方式和金额,更未实际支付购房价款,故案涉认购协议本质上仍属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属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应认定案涉认购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出卖人未实际收受购房款的,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预约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能否退回
近几年的楼盘销售现场可谓一片火爆,提前几个月便要排卡、排号,到了现场更是红旗招展、人山人海。很多购房者匆忙看了沙盘,逛了样板间,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便签订了房屋认购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能否退回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本约合同签订后,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
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目的已达成,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不应支持。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本约合同案情简介:201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本约合同签订后,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
未约定预约违约金时,应以订约机会丧失酌定赔偿
当事人未约定预约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难以弥补损失时,应以守约方丧失另行订约机会损失酌定违约损失赔偿。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可得利益|订约机会案情简介:200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未约定预约违约金时,应以订约机会丧失酌定赔偿
亲属间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售房,不构成恶意串通
亲属之间对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而签订售房合同,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不当然侵害居住人居住权和期待利益。标签:房屋买卖|恶意串通|居住权|期待利益案情简介:2011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亲属间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售房,不构成恶意串通
蒲元钢律师
您可以咨询蒲元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